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“多彩贵州 扶商助旅促消费” 有奖发票摇奖活动的通告
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“多彩贵州 扶商助旅促消费” 有奖发票摇奖活动的通告
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 20 23 年第7号
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,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,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,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,以及助力贵州省 2023年“多彩贵州扶商助旅促 消费”大行动,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(以下简称“贵州省税务局”)决定,从2023年7月13日起恢复在全省开展“有奖发票”摇奖活动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:
一、实施范围: 贵州省辖区内的文化、体育和娱乐业,住宿和餐饮业,零售业,旅游业等四大行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,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(折叠票)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(卷票)(以下统称“普通发票”)。
二、参与摇奖流程: 消 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,可通过“贵州税务”微信公众号,点击“享服务”栏目中的“有奖发票”进入,并微信授权,通过扫描发票二维码或录入发票代码和号码等信息参与摇奖,有奖发票系统自动摇奖并当即告知消费者是否中奖。消费者发票中奖奖金采取即开即兑方式,以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。
三、开奖方式: 贵州省税务局采取即开式(购买方为单位或个人消费者) “一次”摇奖模式,奖项共分为 5 个等次,分别为一等奖 100 元、二等奖 70元、三等奖 50元、四等奖 40元、五等奖2 0 元。
四、参与摇奖时间
工作日 9:00-17:00。
五、注意事项
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:
(一)红字普通发票;
(二)代开的普通发票;
(三)票面有“收购”字样的普通发票;
(四)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;
(五) 202 3 年 6 月 13 日及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;
(六) 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 30 天(不含本数,下同)的普通发票;
(七) 价税合计正数金额小于 50元的普通发票;
(八)其他被确定为恶意抽奖的普通发票。
(九)消费者中奖后,请于 24小时内点击“立即领奖”,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,弃奖金额自动结转下期。
六、 本通告由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。
七、 本通告自 2023年7月13日起施行,终止日期另行通知。原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“多彩贵州·助农惠商”促消费有奖发票摇奖活动的通告》(通告〔2022〕3号)自2023年7月13日起废止。
特此通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
2023年7月13日